1. 凡於繁務救!煩事代辦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登錄接案資料與發案資料者,視為同意本中心之相關規定與要求。
2. 本中心的具體服務方式依實際情況提供,保留隨時變更、終止部份或全部服務之權利,且無需事先公告、通知。
3. 對於發/接案人員之條件、資格,本中心有絕對的認定、審核與媒介權利。
4. 所有發/接案人員在使用本中心相關服務之過程中,同意遵守下列原則;否則本中心有權立即終止使用權,並採取必要之法律行動。
1. 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律
2. 不得騷擾、中傷、恐嚇、盜竊、欺騙其他發/接案人員
3. 不得有任何違背善良風俗之行為
4. 不得有利用本中心之服務進行不利於本中心營運之行為
5. 不得公開他人之個人隱私資料且對承接案件恪守保密原則,絕不外洩
6. 不得有利用本中心之服務進行廣告其他產品之行為
5. 本中心僅提供媒介及各項服務機制,不擔保發/接案人員已刊登資料之真實性及合法性。
6. 在本中心登錄之資料若有偽造、欺騙,以致造成他人之損害時,皆由該使用者自行負擔法律責任以及民事責任。
7. 發/接案人員同意使用本中心之媒介服務係基於個人意願。
8. 若因媒合成立後之執行(服務)過程,造成發/接案雙方產生任何直接、間接、衍生、或特別損害,發/接案人員均同意本中心無須承擔風險、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責任及可能致生之任何損害的賠償責任。
9. 因發/接案人員違反相關法令或違背本同意書之任一條款,致本中心或關係單位、受僱人、受託人、代理人及其他相關履行輔助人因此而受有損害或支出費用(包括且不限於因進行民事、刑事及行政程序所支出之律師費用)時,當事人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或填補其費用。
10. 上述聲明條款之全部或一部份無效時,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。
11. 此份聲明說明未盡之處,以本中心說明為準。
12. 本聲明適用中華民國之法律管轄,若有爭議,發/接案人員與本中心應從誠信原則解決。若涉訟,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機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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